中央研究院推動員工心理健康實施計畫
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人事字第0950175790號函發布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人事字第1070503421號函修正
壹、實施目的:
為營造互動良好之組織文化,以落實人性關懷,提升同仁心理健康,強化團隊之向心力。
貳、實施對象:本院員工(含編制內人員、約聘僱人員及技工、工友、駕駛等)。
參、成立諮商輔導委員會:
由本院各所、處及研究中心推薦各領域具心理健康與諮商輔導專業知能人選,再由院長圈選七至九人組成委員會,並將各委員專長及聯絡訊息置於本院網站首頁常用聯結下,同仁平時如有需求得逕洽各委員尋求協助,委員會亦得不定期召開會議研商相關事宜。
肆、推動具體措施:
一、心理健康之宣導推廣:
(一) 規劃辦理心理健康相關講座,提供有關心理健康、諮商輔導及心理衛生系列書籍或音樂CD等。
(二) 規劃辦理心理健康或諮商輔導知能訓練課程,首期規劃30小時基礎課程,由各單位對關懷協助工作有興趣、熱誠之同仁自由報名參加。
(三) 於本院網站首頁建置網路資源,俾利需要同仁尋求協助及自行上網蒐集相關資訊。
二、諮商輔導轉介機制:
(一) 同仁欲申請諮商服務,得逕洽本院諮商輔導委員會委員或臨床心理師約定晤談時間。
(二) 諮商輔導委員及臨床心理師提供相關服務時,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,應確實遵守諮商輔導專業倫理守則,採隱密、不公開之方式,不得將當事人之相關資料外洩,以維護當事人之權益。
伍、其他事項:
一、同仁參加心理健康或諮商輔導相關講座或訓練,得依「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實施要點」等相關規定,登錄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。
二、同仁如於上班時間至院外接受諮商輔導,得以公出辦理登記;其諮商鐘點費由本院支付,每人每次至多補助二小時,一年最多三次為原則;同仁申請院內諮商輔導者,每人每案至多以八次為原則。但經臨床心理師專業評估有增加諮商輔導次數之需要者,得於總數十二次範圍內酌予增加。
三、本院辦理同仁諮商輔導業務具有績效者,得酌予獎勵。
四、推動本計畫所需經費,於本院現有預算或專題研究計畫相關科目項下勻支。
陸、本計畫簽奉 院長核可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